依據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依據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于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安徽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