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辦[2019]24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財社[2019]1037號)精神,提高我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保障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是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要求,大力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落實面向企業、就業重點群體、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等各類勞動者開展的職業技能提升培訓。
2019年—2021年,全市共開展各類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14萬人次以上,全市技能勞動者總量達到28萬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30%以上。全面提升勞動者素質,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推進“民工大市”向“技工大市”的轉變,推動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淮南建設。
第三條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原則。
(一)注重統籌兼顧。統籌利用各類培訓資源,建立以院校、企業和各類培訓機構為載體的培訓體系,強化技工院校技能培訓主陣地作用,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實訓能力,大力開展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兼顧社會、企業用工以及勞動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鄉、對象廣泛、形式多樣、運行規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訓工作新機制。
(二)注重資源整合。加大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資源整合力度,提高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等,實現培訓資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購買服務。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相結合,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充分調動各類培訓機構、企業、職業院校參與培訓和勞動者參加培訓的積極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訓格局。
(四)注重效益發揮。建立健全專項補助資金績效評價機制,增強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訓質量和培訓后的就業率,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制定全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工作規劃、擬定培訓計劃、分解培訓任務、認定培訓機構,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中技能培訓項目的過程管理、監督和資金撥付。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管理轄區內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工作的開展、補貼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后續服務;各技工校院、公共就業實訓基地、各定點培訓機構和經認定的開展企業新錄用人員及崗位提升培訓的企業具體負責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機構認定
第六條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機構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具備辦學資質、正常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愿意承擔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工作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符合開展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在崗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均可申報認定為定點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的申請認定堅持自愿原則,按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備案。培訓機構每年認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師資須進行師資備案管理,師資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理論、實操、政策宣講等教師構成。教師資格報市人社局或相關單位審核備案。通過市人社局或相關單位審核備案的教師方可上崗教學。
第八條 各公共實訓基地和定點培訓機構原則上以培訓機構本部開展培訓為主,如需設立分校和培訓點,須報市人社局或相關單位批準。分校和培訓點應具有符合國家文件規定要求與辦學工種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理論教室和實操場所,訓練工位以及教學設備。分校或培訓點要配備經審核同意符合條件的理論教師,實習指導老師和專門的教學管理人員。
第九條 經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工種項目應不少于3個,每個工種培訓人數不超過培訓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圍繞我市支柱產業、特色經濟、園區企業需求,根據有關規定選擇培訓專業,使用全國統一教材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教材,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開展培訓。企業在組織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和在職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時,可依托所屬培訓機構,也可委托社會培訓機構實施,也可委托公共實訓基地、定點培訓機構培訓。
第三章 實施辦法與資金保障
第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前3—5個工作日,需向培訓管理部門上報開班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培訓。
第十一條 申請開班需報送以下資料:
(一)申請開班報告一式二份,附技能培訓開班申請表、培訓教學計劃表、培訓學員花名冊、學員身份證復印件、教師和管理人員名冊。開班報告應注明開班及結束時間(標注出培訓期間的雙休日及節假日的具體安排)、開班地點、培訓工種、學員人數。
(二)在紙質報告申請的同時,進行網上系統申報,并上傳學員電子花名冊。
第十二條 各培訓機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開展技能培訓,規范教學管理,保證培訓質量。同時嚴格執行有關技能培訓資料管理的要求,確保資料完整準確。
第十三條 開展培訓應有明確的培訓目標、培訓大綱、培訓教材等;有適應培訓目標和規模的固定理論教學場地、實訓基地、教具和實習設備等;有符合條件的專職教師及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培訓班每班學員人數上限為60人,每班均應配備一名班主任老師并留聯系電話,培訓學員花名冊上應標注學員的身份證號碼及準確的聯系電話,培訓時間(課時)、班級設置必須符合政策規定。堅持每天現場點名簽到制度,保證學員的出勤率。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必須進行結業考試,考試前需向培訓管理部門申報,經同意后進行考試。考試后為合格學員辦理《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培訓機構在培訓班結束后,立即組織學員參加職業資格鑒定或專項能力考評。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面向貧困勞動者、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稱“兩后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新生代農民工、退捕漁民)、下崗失業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實施免費就業技能培訓,培訓機構申領免費技能培訓補貼,需提供參加培訓人員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培訓簽到簿、培訓日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核發單,填報《免費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申請表》。免費培訓后所發《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應加蓋“免費培訓”字戳。經培訓管理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打入培訓機構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后生”參加培訓期間生活補貼直接采取打卡形式直接撥付到參訓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貧困勞動者參加技能脫貧培訓、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及在崗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
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實施的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及在崗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開展培訓前,須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培訓計劃,經審核同意后實施。培訓后申請補貼時,應提供參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結業考核證明等憑證材料。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后,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企業在崗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中級工1500元、高級工2000元、技師3500元、高級技師5000元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由人社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重點企業(困難企業)開展的職工轉崗轉業培訓,根據培訓合格人數,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補貼辦法比照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職工取得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證,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按《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皖人社[2017]37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自費參加社會化技師培訓(包括高級工晉升技師、技師晉升高級技師),補貼資金具體申報辦法按《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技師培訓補貼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48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就業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就業,及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生產經營主體以工代訓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且以工代訓補貼不得與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補貼重復享受。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就業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申領以工代訓補貼需提供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簽訂的一年期以上勞動合同,以及工資發放證明等相關材料。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申領以工代訓補貼需提供當年度企業參保證明,與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簽訂的一年期以上勞動合同,以及工資發放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給予招收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并開展新技工系統培養的技工院校培養經費5000元(每生每年),和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補貼3000元(每生每戶每年),補貼資金撥付院校賬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補助由院校撥付。
第二十四條 企業新型學徒制的實施及資金補貼辦法按《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32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根據信用等級評定情況,采取以獎代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承擔補貼性技能培訓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激勵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行業協會、龍頭企業、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標準化建設和開發培訓教材支持。
第二十六條 企業設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補貼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貧困勞動者、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稱“兩后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新生代農民工、退捕漁民)、下崗失業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費用予以免除,統一補貼至鑒定實施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各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管理部門要將擬發放補貼申請單位的名稱、申請補貼項目及簡要申請理由、審核意見、擬補貼金額在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提出資金劃撥意見并及時支付資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管理部門組織力量予以逐一核實后依規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管理部門要建立專兼職結合的監管員隊伍,明確監管任務,落實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監督。通過實地檢查、抽查、學員問卷調查、電話訪談等方式,重點了解培訓效果、培訓對象滿意程度。監督管理以現場檢查為主,并結合多種形式加強監管實效性。現場檢查以2-4人以上為一組,采取隨機暗訪形式進行,需拍攝培訓現場數碼照片或影像資料保存備案,如實填寫《就業技能培訓教學及組織管理考評表》。具體檢查內容包括:
(一)學員實到人數,現場學員在《檢查簽到表》上簽到情況。
(二)是否嚴格執行教學內容和課程計劃。
(三)授課教師是否具備相應培訓類別師資資格,班主任是否在現場跟班管理,是否與開班申報一致。
(四)培訓地點是否與開班報告一致。
(五)是否有學員反映不符合培訓要求的現象。
(六)培訓班各類教學管理資料整理情況。
第三十條 各培訓機構應積極配合檢查,按要求提供各項檢查所需資料。如不配合工作人員檢查,該培訓班按培訓不合格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管理部門要建立就業技能培訓績效考評制度,對管理規范、培訓質量好、社會反響好的培訓機構,可納入就業工作先進評比表彰范圍。對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的,應依據《安徽省就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處理并取消培訓資格。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除追回補貼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信守承諾,自覺支持和配合各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監管人員的監管,認真開展培訓工作,對違法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參訓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核發培訓合格證,取消當年申請補貼資格。
(1)培訓期間不遵守教學安排和課堂紀律,有擾亂課堂秩序等違反培訓機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行為的;
(2)因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教學計劃的;
(3)連續曠課3次或者參訓時間不足85%的;
(4)培訓結業考試作弊的;
(5)冒用他人名義、借用他人證件參加職業培訓的;
(6)將有關證件借予他人,冒用其身份參加培訓或申領職業培訓補貼的。
(二)培訓單位有下列情況的,相應核減培訓人數。
(1)現場檢查時培訓班參課人數在申報人數的91%-100%之間,不能當場提供缺課學員請假條的,培訓班申領補貼人數核減為實到人數;
(2)現場檢查時培訓班參課人數在申報人數的81%-90%之間,不能當場提供缺課學員請假條的,培訓班申領補貼人數核減為申報人數的80%;
(3)現場檢查時培訓班參課人數在申報人數的70%-80%之間,不能當場提供缺課學員請假條的,培訓班申領補貼人數核減為申報人數的50%。
(三)申請培訓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次申報補貼資格。
(1)沒有在申報的培訓地點按時開課的;
(2)未提前向培訓經辦機構申請,自行調整變更教學計劃和課程安排的;
(3)現場檢查時培訓班參課人數在申報人數的70%以下,不能當場提供缺課學員請假條的;
(4)參課人員與申報學員身份不符達到10%以上的;
(5)提供偽造的缺課學員請假條的;
(6)不能在批復的教學時間內完成教學計劃的;
(7)培訓結業考試合格人數在認定的培訓人數50%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申請培訓單位退回已申領的職業培訓補貼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1)冒用他人名義參加職業培訓,申報取得職業培訓補貼的;
(2)未按要求實施培訓、偽造或虛報材料取得職業培訓補貼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申請培訓單位限期整改、停業整改或者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質。
(1)辦學資質、師資力量、設施設備、教學場地等條件達不到開展職業培訓所需要求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學管理混亂的;
(3)未按要求完成培訓計劃的;
(4)偽造、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5)套取、騙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并被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定性處理的;
(6)向培訓學員收取教材資料、耗材、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證書等費用的除須負責返還外,還要計入誠信檔案;
(7)虛報、套取、私分、挪用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淮央企、省屬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申領專項補助資金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技能培訓,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培訓,安全生產和技能實訓基地建設、認定及資金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待省相關文件出臺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實訓設備補貼資金具體申報辦法待省相關文件出臺后,遵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待我市相關政策出臺后遵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 壽縣、鳳臺縣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終止。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