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師范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院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高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高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品行表現較好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助學金一般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生處、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全面領導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和組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五條 各院系成立以黨總支書記為組長,團總支書記、輔導員、班主任及院系學生會主席或團總支副書記(學生)等為成員的系級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本院系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工作。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具體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檔次:一等每人每年資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資助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資助2000元。各院系、班不得將國家助學金按一個檔次評選。
第七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學習期間未受到任何紀律處分;
3.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良。
4.本??迫罩圃诩谛W生。
(二)具體條件
1、國家獎學金申請者必須學習刻苦,成績優異。在校學習期間,智育成績排名與綜合測評成績均位于班級或專業前10%;每個評優學年綜合測評中均獲得學院一等獎學金且同時應具備“校級三好學生”或“校級優生學生干部”及以上榮譽稱號。智育排名或綜合測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30%,不具備申請資格。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申請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2.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者必須是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或綜合測評應在評選范圍內位居前列,且必修課程沒有不及格科目。申請學生原則上應是當年度三等(含三等)以上獎學金獲得者。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
3.國家助學金申請者必須勤奮學習,積極上進,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家庭經濟貧困,生活儉樸,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學校資助對象。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分配名額。學生處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校的國家獎助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分配名額,報學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給各院系。各院系按所分配的名額實行等額推薦,限額申報。對按省教育廳規定應享受政策照顧的學生實行特別注明或指標單列,一并下達給各院系,由各院系做好統計和核對工作。
第九條 申報與評審
1.個人申請。符合國家獎助學金評選條件的學生均可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如實說明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班級推薦。各班級輔導員、班主任組織全班學生根據申請學生家庭經濟、操行評定、學習成績、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紀校規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推薦名單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天),公示無異議后報送所在院系,推薦材料要詳細說明被推薦人現實表現及班級民主評議結果等情況。
3.院系評審。各院系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對各班推薦的申請國家獎助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選,確定獲得國家獎助學金候選人名單。名單的確定應廣泛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嚴格堅持標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候選名單確定后,在院系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天),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公示無異議后,安排專人認真指導學生填寫國家獎助學金申請表,由各院系在其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各院系同時填寫《申請國家獎助學金學生名單備案表》及其他材料,準確無誤后,連同學生個人申請材料、公示材料及院系級評審報告交送學生處。
4.學校審查。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辦公室(學生處)負責審查各院系上報名單及材料,在審查中對不符合規范的材料退回所在系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報送;對提供的評審材料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的,評選程序違反規定的,推薦的候選學生不符合學校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的,應不予通過審查,因此發生缺額的不再遞補。經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后確定全校國家獎助學金推薦學生名單,報院長辦公會審定和審批。經學校研究審定后,學校通過校園網在全校范圍內公示獲得國家獎助學金候選人名單,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
5.學校上報。學校根據公示后的結果,確定獲得國家獎助學金名單,將名單及有關材料上報省教育廳。
第五章 獎助學金發放管理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專門管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由學校財務處一次性發放到獲獎學生本人銀行卡上;國家助學金由學校財務處按學期分次發放到受助學生本人銀行卡上。
第十一條 各院系負責對國家獎助學金獲獎、獲助學生進行全面跟蹤復查,確保獎助資金發放到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處分;
2.休學或者其他學籍發生變動的同學;
3.隱瞞、虛報家庭經濟實際情況;
4.日常生活中有與家庭經濟困難不符的高消費行為。
第十三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實行院系黨總支書記負責制。決不允許在國家獎助學金發放過程中發生任何違規行為。嚴禁多人分享一個指標及金額,不得暗示、動員、要求獲獎、受助學生捐贈獎助學金。嚴禁發生截留、擠占、挪用、弄虛作假套取資金、二次分配、平均分配、按比例提取充當班費及任何公共活動經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四條 做好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工作,班級是基礎,院系級是關鍵。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學生的學習、生活、思想等情況,認真做好推薦和評審工作,同時要認真做好國家獎助學金獲得者的教育與引導工作,確保國家獎助學金切實用于學生的學習和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五條 學校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家獎助學金發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審計、財務、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我校國家獎助學金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違規違紀等事實,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