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確保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教政法〔201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高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財務關系隸屬于省教育廳的高等院校(以下簡稱“省屬高校”)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屬高校國有資產是指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由省屬高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具體包括:
(一)省屬高校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省屬高校的資產;
(三)省屬高校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具體界定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規定。
第五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原則;
(二)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實施國有資產科學配置、高效使用和規范處置;加強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嚴格資產收益管理,完善全過程監管體系,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七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省教育廳負責對省屬高校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管理職責。督促省屬高校自覺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落實對省屬高校資產購置、使用、處置、收益、清查等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省屬高校負責對本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應實行“產權明晰、配置科學、使用高效、處置規范、收益統籌、監管有力”的管理機制。
第十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應建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模式。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財務部門負責國有資產價值管理;各系(院)、部、處(室)、所等有關部門負責國有資產使用與保全管理。
第十一條省屬高校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機構,完善資產管理職責,加強資產管理隊伍建設,按照工作需要和內控制度要求足額設置崗位,配備高層次、高素質專業人員。學校各資產使用、保管基層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省屬高校應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是指省屬高校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為教學、科研、行政等各部門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省屬高校應結合學校發展規模、教學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簡節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和建設節約型校園的原則配置國有資產。
第十五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二)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三)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四)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十六條省屬高校新增配置國有資產,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新增配置的資產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省屬高校應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應在校內進行調劑配置。
第十八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省財政廳的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原則上新購資產應履行預算編制、申報審核、規范采購、登記入賬的程序,確保所有資產合理配置、公開采購、有據可循、有檔可查。
第十九條省屬高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擬訂下一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包括擬購置資產的品目、參數、數量、經費來源等,經學校審定后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草案。
第二十條省屬高校應根據經批復的部門預算辦理資產購置。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調整資產購置的,應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報批。專項經費購置資產,按其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屬高校購置大型專用設備,需提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以確保設備購置項目的科學性。項目可行性論證應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
第二十二條省屬高校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進行采購。
省屬高校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省屬高校應定期將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情況向省財政廳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省屬高校應規范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機制,應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專家論證。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應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擬購置產品的專家;產品技術專家原則上不得從同一單位聘請,并且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系,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學校應確保專家論證工作規范有序,不得干擾專家獨立論證,不得提前擬訂論證意見。
第二十四條省屬高校應規范資產購置行為,擬購置的資產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按照政府采購規定依法采購。
省屬高校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省屬高校可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探索建立教學、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購制度,逐步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發、統一結算”。
第二十六條省屬高校建造房屋、建筑物及專用設施,按照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屬高校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由學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賬。
第二十八條省屬高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配置的各項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財務部門應及時入賬,做好資產變動核算工作。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資產,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辦理有關權屬證明和財產移交。對于無法及時完成竣工結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資產,應通過暫估形式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工作。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九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是指省屬高校在確保正常履職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三十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省屬高校應建立健全自用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維護、交回等內部管理流程,并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省屬高校應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省屬高校應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學校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省屬高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五條省屬高校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科技成果的使用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省屬高校應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向學校領導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及時反映資產使用以及變動情況。
第三十七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應首先保證履行職能及事業發展需要,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第三十八條省屬高校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第三十九條省屬高校對外投資包括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對外投資的方式包括:
(一)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與其他出資人共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三)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條除國家另有規定,省屬高校對外投資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購買股票、期貨;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省屬高校占有的下列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
(一)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以及上級補助資金;
(二)利用國外貸款的,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由該項貸款形成的資產;
(三)當年購建的實物資產;
(四)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正常需用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省屬高校應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三條省屬高校對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一)省屬高校提交對外投資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包括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專利權證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學校擬同意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擬開辦經濟實體或投資單位的章程;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控股或參股公司增資擴股董事會決議;學校上年度財務報表;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其他擬出資人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省屬高校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科學性進行充分論證,并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擬投資資產來源的合規性負責。
(二)省教育廳對省屬高校對外投資申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經省財政廳批準后,省屬高校依據省財政廳的批復文件辦理對外投資相關事宜,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四十四條省屬高校經批準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省屬高校轉讓(減持)對外投資股權或核銷對外投資損失,按照《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屬高校應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每年上報投資經營收益情況,規范收益分配,建立約束機制,控制投資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條省屬高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省屬高校將占有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調劑使用的閑置實物資產;
(二)出租、出借資產不影響本校工作正常開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資產從事的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按市場公允價格獲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九條省屬高校占有的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
(三)未取得產權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的。
第五十條省屬高校按以下審批權限履行資產出租、出借報批手續。
(一)出租、出借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且資產出租出借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廳報省財政廳審批。
資產出租、出借申報程序及需提交的相關資料按照《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省屬高校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擬出租、出借資產事項的合法性,擬出租、出借資產來源的合規性、合理性負責。
(二)出租、出借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由省屬高校自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屬高校對自行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一條省屬高校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原則上應委托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拍租。
(一)經省財政廳審批的房產出租。在肥的省屬高校經省財政廳批準對外出租的房產,由省財政廳統一委托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公開出租;在肥以外的省屬高校經省財政廳批準對外出租的房產,由學校自行委托房產所在地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出租。
(二)省屬高校自行審批的房產出租。省屬高校按規定權限自行審批對外出租的房產,原則上由學校委托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組織,有招標能力的學校,也可自行組織招租。
第五十二條省屬高校資產出租的價格,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拍租的形式確定,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方法確定。
第五十三條省屬高校資產(房產)出租在確定承租方后,應當簽訂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過5年,且合同簽訂主體與資產(房產)產權主體、收益上繳主體一致。出租合同簽訂后,應在30日內將合同報省財政廳備案,取得合同備案編號,并依據合同備案編號上繳出租收入。資產出租期間,若需變更資產出租合同,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若需提前終止資產出租合同,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合同期滿后繼續出租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省屬高校應加強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監管,嚴格履行資產租借合同,確保資產租借收入及時收取并按規定繳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
第五十五條省屬高校不得向任何組織(含校辦產業)和個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的經濟擔保。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五十六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省屬高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資產調撥、資產劃轉、資產移交、對外捐贈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貨幣資產損失、壞賬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等的核銷。
第五十七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分立、合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省屬高校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應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五十九條省屬高校處置國有資產(含對外捐贈),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第六十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資產處置前,先由使用部門向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送資產處置申請,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人對擬處置的資產進行論證、評估或技術鑒定,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原則上應通過校(院)長辦公會等決策機構審定后,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省屬高校按以下審批權限履行資產處置報批手續。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處置,單筆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資產處置,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廳報省財政廳審批。
資產處置申報程序及需提交的相關資料按照《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單筆在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萬元以下的資產(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處置,由省屬高校按規范程序自行審批,并在資產處置前將審批文件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省屬高校對自行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科技成果處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一)對土地、房屋等重大資產的出售實行集中處置,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集中處置的范圍: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2.在肥省屬高校出售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5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
3.在肥省屬高校報廢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500萬元(含)以上的電子產品及儀器設備;
4.省級財政部門另有要求集中處置的資產。
(二)對未納入財政集中處置范圍的資產,由省屬高校按規定自行組織公開處置,其中車輛的報廢應交售給屬地依法設立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六十三條省屬高校擬處置的國有資產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處置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經省教育廳審核、省財政廳批準后方可處置。
第六章 資產收益
第六十四條省屬高校負有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收益流失責任。
第六十五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收益包括國有資產使用收益和國有資產處置收益。
(一)國有資產使用收益,是指經批準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是指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或核銷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第六十六條省屬高校出租出借和處置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按規定繳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省屬高校應在取得國有資產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時,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辦理繳款。
第六十八條國有資產收益及相關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編報、審批程序執行。
第七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六十九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省屬高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省屬高校對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第七十條省屬高校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資產實物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單位對外出租、出借資產情況,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需要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省屬高校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省屬高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報同級或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省屬高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學校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省教育廳審核并報省財政廳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七十三條省屬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換、轉讓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大型儀器、設備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四)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五)將國有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省屬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省屬高校將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無償劃轉的;
(二)省屬高校下屬事業單位之間合并或者無償劃轉資產的;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省財政廳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七十五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省屬高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省屬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十六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或者備案制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省屬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改變,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省財政廳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省屬高校資產清查報批程序及清查內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規定執行。
第九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七十九條省屬高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本校的資產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十條資產存量及其結構是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省屬高校應加強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時掌握、報告國有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審核部門預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八十一條省屬高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部門,應當按照學校統一規定的報表格式、內容和時間,按時向學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增減變動、使用和維護等相關的信息資料,做到客觀真實,數據準確。
第八十二條省屬高校應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照省財政廳或省教育廳規定的報告格式、內容及要求,做好國有資產信息統計及報告工作,統計信息和報告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八十三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主管部門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八十四條省屬高校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資產占有、使用的具體部門和個人。具體部門和個人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條省屬高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負全責。在變動工作崗位或離職時,應保證本部門國有資產記錄與有關方面完全一致,辦理固定資產管理交接手續,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監交。
第八十六條省屬高校應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監管,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資產收益,嚴禁以“賬外賬”等方式隱匿資產收益,私設“小金庫”。
第八十七條省屬高校在資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國有資產流失和浪費的情況不報告、不采取相應措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申報或越權審批,擅自有償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有償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五)弄虛作假、隱匿、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八十八條在核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省屬高校對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處理,視情節輕重可采取提醒批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責任賠償、行政或黨紀處分等方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省屬高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九十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九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皖教財〔2013〕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