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7〕7號),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完善高校學科專業設置機制
(一)改革學位授權審核機制。根據我省高等教育結構和研究生教育需求,制訂本省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發展規劃和新增學位授權點申報指南,確定發展重點,引導區域內學位授予單位特色發展,切合需求。省學位委員會將嚴格按照《學位授權審核申請基本條件》和《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規定,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需求,在專家評議基礎上,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擇優推薦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和自主審核單位。定期開展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人才培養為核心,對學位授予單位基本條件和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對達不到基本條件、教育質量達不到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的學位授權點,直接列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撤銷學位授權。
(二)改進高校本專科專業設置。除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外,高校自主設置《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內的專業,報教育部備案;自主設置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報省教育廳備案。支持高校對接產業行業需求,服務區域經濟發展需要,經學科和產業行業專家充分論證后,按照專業管理規定設置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目錄外新專業。加強專業建設信息服務,發布全省本專科專業布局情況分析報告,公布緊缺專業和就業率較低、布點較多的本專科專業的名單。加強對首次招生專業條件的核查。逐步完善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與專業設置聯動機制。建立健全高校專業合作委員會,開展本專科專業評估,對存在問題的專業,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或暫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編制及崗位管理制度
(三)積極探索實行人員總量管理。改革創新高校編制管理和使用方式,盤活用好高校現有編制,優化編制結構,高校后勤和教輔崗位逐步退出編制管理,將騰出的編制用于高水平人才的引進,進一步提高編制使用效益。在本科高校建立“省級統籌、重點保障、動態調整、周轉使用”的高校編制周轉池制度,為引進高層次教學和科研人才提供編制保障。落實教育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的高校人員總量核定指導標準,積極開展試點,擴大高校的用人管理自主權。機構編制、高校主管部門發現高校在人員總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的,對相關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崗位設置。高校根據編制情況,以學科專業建設為核心,以提高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為基礎,科學規劃崗位,合理配置資源。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人員總量內組織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并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崗位設置方案應包括崗位總量,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類崗位的名稱、數量、結構比例、職責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等。建立完善與各類崗位特征相適應的評估體系,完善配套政策,實施相應的考核評價和分配制度。發揮好全員聘任在選人機制、競爭機制、目標機制、動力機制方面的優勢,建立退出機制,將不能履行教師職責的人員予以調整或依法解聘。健全完善高校崗位統籌管理機制,整合崗位資源配置,統籌專業技術崗位結構,視情實施高崗低用、退二聘一等調控措施;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著力紓解崗位等級晉升矛盾,拓寬高校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五)高校自主設置內設機構。高校根據辦學實際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設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開展高校內設機構取消行政級別試點,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探索建立保障內設機構人員晉升、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的制度體系,發揮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改善高校進人用人環境
(六)優化高校進人環境。落實高校用人自主權。高校按照政策規定,自主制訂招聘或解聘的條件和標準,自主組織實施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規范公開招聘程序。政府各有關部門不統一組織高校人員聘用考試,簡化進人程序,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務。高校在人員總量內調配、招聘的人員,直接報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不再報省教育廳審核。實行高校聘期制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靈活引進海內外高水平人才。完善高校人才引進配套服務機制,高校享有所在地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地方政府和高校積極幫助引進人才解決好住房、醫療、配偶工作、子女入學等方面問題,解除人才后顧之憂。暢通高校引進人才綠色通道,高校可從企業和科研院所引進緊缺學科專業高水平技術技能人才和創新型人才。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據其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強化崗位聘用合同管理,突出聘期考核,大力推行競聘上崗,通過能上能下、自主聘用緩解崗位與人員聘用的矛盾,切實推動高校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高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制訂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高校專業技術人員經批準離崗創業的,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并可按規定延長。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四、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
(八)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下放到高校。對條件尚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教師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高校,可采取聯合評審的方式進行。高校要研究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實施方案,在校內公示后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高校主管部門備案。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本校人員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照國家職稱評審的相關法規和政策制定監管辦法,規范評審程序,加強對高校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申報、評審中違紀違規問題處罰力度,確保評審工作的規范公正。
(九)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堅持以師德、能力、業績、貢獻為依據,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發揮職稱評聘的導向作用,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高校教師師德規范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實行“一票否決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引導教師積極從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針對不同辦學定位、不同學校類別、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
五、健全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進內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競爭力的內部分配機制,實行符合高校特點和發展要求的內部分配政策。高校要建立健全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緊密聯系,充分體現人才價值、激發人才活力、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建立符合學校辦學水平和教師實際的績效評價標準,保持各類人員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或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對經評審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人才團隊,由學校自主決定其薪酬待遇和發放方式,不再報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
(十一)加強高校績效工資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高校的人員總量、層次、類別等因素分別核定績效工資總量。高校根據備案人員總量、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層次等因素,自主確定本校績效工資結構和分配方式。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高校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
六、完善和加強高校經費使用管理
(十二)改進高校經費使用管理。財政部門完善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結合財力情況、在校生人數變化、工資標準調整等因素,建立生均撥款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優化高等教育撥款結構,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進一步提高基本支出占比,不設限制比例。改進項目管理方式,完善資金管理辦法,強化政策和績效導向,采取額度管理、自主調整等措施,進一步擴大高校項目資金統籌使用自主權。進一步完善高校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劃分,逐步擴大財政授權支付范圍,逐步實現用款計劃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項級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編報。進一步改進政府采購管理,加快構建“放管服”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管理新機制,擴大高校自主采購范圍。省屬院校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簡化進口產品采購審批方式,實行備案制,同時加大監管力度。
(十三)擴大高校資產處置權限。適當提高資產處置的備案和報批標準。高校處置已達使用年限應淘汰報廢的資產(不含房產、地產等)單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高校自行審批,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置。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稅務部門要執行好各項涉及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校要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水平,加快財政預算執行進度,完善內控機制,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按照規定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和資產,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高校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強對高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高校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七、完善高校內部治理
(十四)加強黨對高校的領導。高校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黨委對本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本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強化院(系)黨的領導,加強院(系)等基層黨組織建設,配齊配強黨務工作力量,進一步發揮院(系)黨委(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高校基層延伸,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組織,應同步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建立健全民辦高校黨組織,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推動建立向民辦高校委派黨委書記制度。民辦高校黨委作為學校的政治核心,要加強對學校的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對學校的重大事項,參與研究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保證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十五)加強制度建設。高校要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和教育法律規定的基本制度,保障國家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權,強化章程在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方面的基礎作用。嚴肅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教育引導工作人員增強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正確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工作中的失職失責行為嚴格問責。高校要依據法律和章程的原則與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學、科研、學生、人事、資產、財務、基建、后勤、安全、對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辦事程序、議事規則等,形成健全、規范、統一的制度體系。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使高校發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風清氣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學術治理。要進一步健全高校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切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保證教職工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積極探索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體制,克服實際存在的行政化傾向,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相對分離,保障學術權力按照學術規律相對獨立行使,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發展、學術評價等事項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學術評價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學術評價標準和程序,建立完善對違反學術規范、學術道德行為的認定程序和辦法,維護良好的學術氛圍。
(十七)強化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積極推進高校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校務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的情況外,均應當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機構、制度,落實公開的具體措施,保證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暢通監督渠道,發揮社會公眾、媒體等力量在監督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使學生、家長以及教師對學校的意見、建議能夠及時反映給學校領導、管理部門,并得到相應的反饋。
八、強化監管優化服務
(十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有關職能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適應創新發展需要,推進治理結構改革。要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有關部門制定下放權限事項的監管辦法,實行全程動態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通過完善信用機制、“雙隨機”抽查、行政執法、督導、巡視、第三方評估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九)加強協調與指導。各地各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加強協調,相互配合,整體推進。要引導高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防止“同質化”。省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試點工作要求,分別不同層次、類型和地域確定若干高校開展人員總量、職稱、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試點,探索完善實施辦法。各高校要研究制定學校實施細則,向院系放權、向研發團隊和高層次人才放權,同步推進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二十)營造良好改革環境。各地各部門要精簡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事項,整合內容交叉重復或關聯度高的評審評估評價事項,統籌常規性、臨時性檢查。要簡化優化服務流程,精簡和規范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依托“互聯網+”,積極推動高校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提高辦事效率。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修改或廢止影響高校發展和教學科研人員積極性的、不合時宜的政策文件,保證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順利落地。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0月12日